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公约(第162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四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二届会议,注意到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附于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后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以及国际劳工局于一九八四年公布的《石棉安全使用规程》,该规程确定了国家一级的政策和行动原则,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石棉安全使用”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石棉的所有活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根据对所涉及的健康危害及所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评估,如确信对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无必要,可不对其实施本公约的某些条款。
3.主管当局在决定排除某些特殊经济部门或特殊企业时,应考虑接触石棉的频度、持续的时间和程度,以及工作方式和工作场所的条件。
第2条
就本公约而言:
(a)“石棉”一词系指属于蛇纹岩类岩状矿物的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温石棉(白石棉),属于闪石类的此种纤维状矿物硅酸盐,即阳起石、铁石棉(棕石棉、镁铁闪石--铁闪石)、直闪石、青石棉(蓝石棉)和透闪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种或多种物质的混合物;
(b)“石棉粉尘”系指工作环境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微粒或易于变成悬浮在空中的沉积的石棉微粒;
(c)“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系指就测量而言可通过重力测定的估计或其他类似手段予以测量的粉尘微粒;
(d)“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系指直径小于3微米、长度与直径之比大于3比1的石棉纤维。测量时应仅包括长度超过5微米的纤维;
(e)“接触石棉”系指工作中接触悬浮在空中、可吸入人体的石棉纤维或石棉粉尘,无论其来自石棉或含石棉的矿物、原料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