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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


  29.雇主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采取措施,对工作场地中悬浮在空中的石棉沉积以及工人接触石棉的时间和程度进行制度性监测,对工人健康进行监督。

  30.(1)工人接触石棉的程度应按规定基准期间内的加权时间平均密度来测量或计算。

  (2)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密度的取样和测量应由合格人员以主管当局批准的办法进行。

  (3)取样和测量的次数和范围应按危险程度、工艺或其它有关环境的变化而定。

  (4)在评估危险程度时,主管当局应考虑所有类型的石棉纤维造成的危险。

  31.(1)为预防与接触石棉有关的疾病和功能损伤,如属适宜应向所有被指派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工人提供:

  (a)就职前的体检;

  (b)适当间隔的定期体检;

  (c)其它检查和调查,特别是胸透视和肺功能检查,这对监视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健康状况并早期发现石棉造成的疾病的症候可能是必要的。

  (2)体检间隔时间应由主管当局根据接触程度和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工人健康状况来决定。

  (3)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作出规定,以便工人在停止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后能继续得到适当体检。

  (4)上述(1)和(3)款中规定的体检、检查和调查应尽可能在工作时间进行,且不得由工人承担费用。

  (5)如医务检查和调查显示出临床或临床前症候,则应采取措施使有关工人不再或减少接触石棉,并防止其健康进一步恶化。

  (6)体检结果应用于确定与接触石棉有关的健康状况,不得用来对工人进行歧视。

  (7)体检结果应用于帮助工人获得适合其健康状况的工作。

  (8)健康状况受到监测的工人应享有:

  (a)要求对个人医疗情况保密的权利;

  (b)要求对监测目的和结果做出充分、详细说明的权利;

  (c)拒绝接受有可能危及身体完整性的大型治疗方法的权利。

  32.应根据国家惯例以充分和适当方式把体检结果告知工人,并向其就与工作有关的健康状况提出个人建议。

  33.如通过健康监测发现由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则应按国家法律、条例和惯例通知主管当局。

  34.如认为继续从事接触石棉的工作从医学角度看已不适当,则应通过符合国家情况和惯例的一切办法向有关工人提供能保持其收入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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