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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建议书(第172号建议书)


  21.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第5条规定的监督制度应以一九四七年劳工监督公约的条款为基础。监督应由合格人员进行。监督机构应能从雇主处得到上述第13条规定的资料。

  22.(1)接触限度应根据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的加权时间密度来决定。一般按一天八小时,一星期四十小时计算,并采用公认的取样和测量方法。

  (2)应根据技术进步及技术和医学知识的发展对接触限度进行定期复审和修订。

  23.技术上预防石棉粉尘的装置、通风设备、机械和保护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4.工作场所应采用安全方法经常进行必要清扫,以防止石棉粉尘在表面沉积。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本建议书的规定适用于清扫人员。

  25.(1)对悬浮在空中的石棉粉尘造成的危害无法用其它方法预防和控制时,则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维修和必要时更换适当的呼吸防护设备及如适宜专用的工作服。在此种情况下,应要求工人使用这些设备。

  (2)呼吸防护设备应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并只能作为补充性的、临时、应急或特殊措施加以使用,而不能代替技术控制。

  (3)在要求使用呼吸防护设备时,考虑到使用此类设备造成的身体疲劳,应规定在适当休息地点进行充分休息。

  26.(1)在工人自己的服装可能受到石棉粉尘污染时,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经与工人代表磋商,免费为工人提供适当的工作服,但不得在工作场所外穿用。

  (2)雇主应以适当方式向工人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把石棉粉尘污染的服装带回家中对其家庭和其他人的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

  (3)使用过的工作服和特种防护服的整理和清洗应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以防石棉粉尘的飘散。

  27.(1)应为接触石棉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双套更衣室、盥洗设备、淋浴和休息场地。

  (2)应根据国家惯例允许在工作时间内抽出足够时间供更衣、淋浴或班后的洗浴。

  28.(1)雇主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以不会给有关工人,包括处理石棉废弃物的工人,或企业临近地方的居民造成健康危害的方式处理含石棉的废弃物。

  (2)主管当局及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从工作场所飘散出来的石棉粉尘对环境的普遍污染。

四、对工作环境和工人健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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