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当局应根据国家惯例采取行动,特别是支持那些可能缺乏技术知识和手段的小企业,以便对可能发生接触石棉的情况制订预防计划。
16.应采用技术性防护设施和适当的工作方式以防止石棉粉尘飘散到工作场所的空中。即使在接触限度或其它接触标准得到遵守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此种措施,使接触降低到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17.为预防、控制及避免工人接触石棉所应采取的措施应特别包括下列内容:
(a)只有在其危险能得到预防和控制时才可以使用石棉;否则即应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以科学评估认为无害或危害较小的其它材料或替代技术予以取代;
(b)从事接触石棉工作的人员人数及其接触时间均应控制在安全完成任务所需的最低限度;
(c)应采用能消除或减少石棉粉尘的形成,特别是其飘散到工作环境和周围环境中的机器、设备和工艺;
(d)使用石棉可能造成石棉粉尘飘散到空中的那些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环境隔离,以避免其他工人接触石棉;
(e)接触石棉的作业区应用指示牌明确地限定和标明,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f)房屋建筑中使用石棉的位置应记录在案。
18.(1)应禁止使用青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
(2)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取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
19.(1)应禁止任何形式的石棉的散布。
(2)应禁止安装纤维状石棉绝缘材料。
(3)主管当局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应有权在替代方法并非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允许不执行上述(1)和(2)款规定的禁止,但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健康不受威胁。
20.(1)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应负责在包装或产品上贴上适当和足够的标签。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标签以有关国家普遍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印刷,标明包装内或产品中含有石棉、石棉粉尘的吸入对健康造成危险以及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石棉的生产者和供应者以及含石棉产品的制造者和供应者必须准备并提供关于材料和产品含石棉量、对健康的危害及适当保护措施的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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