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建议书(第147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五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九届会议,并注意到一九六○年防辐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一九七一年苯公约和建议书的各项条款,并考虑到需要制定有关防范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国际标准,并考虑到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与之进行协作的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癌症研究所所进行的有关工作,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关于控制和预防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建议书:
一、一般规定
1.应尽力将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暴露于其范围内的致癌物质与制剂代之以非致癌物质或制剂或代之以较少危害的物质或制剂;在选择替代的物质或制剂时,应考虑到它们的致癌性、毒性及其他特性。
2.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人的人数以及其暴露的时间和程度应减少到安全所能容许的最低限度。
3.(1)主管当局应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工人使其免遭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危险。
(2)主管当局应考虑到国际劳工局可能制定的实践守则或指导方针及其可能召开的专家会议的结论以及其他合格的机构所提供的信息,使规定的措施不断更新。
4.(1)雇主应尽一切努力采用那些其主要产品、媒介物、副产品、废物等不致形成致癌物质或制剂的,特别是不致在工作环境中散发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工作程序。
(2)在不可能做到完全清除某种致癌物质或制剂时,雇主应与工人及其组织进行协商,并听取包括职业保健设施在内的主管方面的意见,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以消除暴露或将暴露的人数、暴露时间和暴露程度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由主管当局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雇主应作出安排,对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时间和程度进行系统的监督。
(4)在运输或贮存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地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避免其泄露或污染。
5.工人和其他人员在其职业处境中有可能遇到暴露于致癌物质或制剂的危险时,应按规定的安全程序,正确使用为保护他们或其他人员而提供的一切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