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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应遭到个别或集体任意逮捕或拘禁;除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这种理由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种程序外,他们不得被剥夺自由。

  5.被逮捕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被逮捕之时尽可能以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并应以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被迅速告知对他们提出的任何指控。

  6.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留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迅速由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予以传讯,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获释。候审期间通常不应予以拘押,但其释放可以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庭受审并于必要时出庭接受判决的执行为条件。

  7.遇某一移徙工人或其一家庭成员遭逮捕或审前关押或拘押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拘留时:

  (a)如当事人有此要求,应毫不拖延地将其逮捕或拘禁情事及其理由告知其原籍国的领事或外交当局或代表该国利益的领事或外交当局;

  (b)当事人应有权与上述当局联系,对当事人给上述当局的任何通信应毫不拖延地予以传递,当事人也应有权在毫不拖延的情况下接到上述当局送出的通信;

  (c)应毫不拖延地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及按照有关国家间适用的任何有关条约规定的各种权利,与上述当局的代表通信和会面,并同他们安排其法律代理人。

  8.因遭逮捕或拘禁而被剥夺自由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向法庭提出诉讼,以期该法庭可毫不拖延地就其拘禁合法与否作出判决,并在拘禁不合法时下令予以释放。他们出庭时,如不懂或不会说庭上所用语言,应于必要时获得无需他们支付费用的译员的协助。

  9.遭到非法逮捕或拘禁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获得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的权利。

第17条



  1.被剥夺自由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受到人道的对待,并尊重其固有的人的尊严和文化特性。

  2.被控告的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应与已经定罪的人隔离,并应给予合乎其未定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被控告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隔开,并应尽快予以审判。

  3.任何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过境国或就业国因触犯移徙条例被拘留时,应尽实际可能,被安置于与已经定罪的人或拘留候审的人分开的处所。

  4.在法庭所判的服刑监禁任何期间内,对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待遇的基本宗旨应在改造他们,使他们日后能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未成年犯应与成年犯隔离,并应给予合乎其年龄和法律地位的待遇。

  5.在拘禁或监禁期间,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如国民一样,享有家人探访的权利。

  6.遇某一移徙工人被剥夺自由时,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应注意其家庭成员可能遭遇的问题,特别是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问题。

  7.根据就业国或过境国现行法律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禁或监禁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与处于相同情况的这些国家国民同样的权利。

  8.如因检查任何违反有关移徙条例情事的目的而将某一移徙工人或其一家庭成员加以拘留,不得要求其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18条



  1.在法院和法庭上,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权享有与有关国家国民平等的地位。在审判对他们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他们在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他们应有权获得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主管法庭进行公平而且公开的审理。

  2.受刑事控告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假定为无罪。

  3.在审判对他们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下列最低限度的保证:

  (a)迅速以一种他们所了解的语言详细告知对他们提出的指控性质和案由;

  (b)有充分时间和便利准备他们的辩护并同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

  (c)立即受审,不得无故拖延;

  (d)出庭受审并亲自或通过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应通知他们享有这项权利;在审判有此必要的任何情况下,为他们指定法律援助,并在他们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任何这种情况下,可免自己付费;

  (e)诘问或间接诘问他造证人,并且使自己的证人在他造证人同样的条件下出庭并接受问话;

  (f)如他们不懂或不会说法庭所用语言,可免费获得译员的协助;

  (g)不被强迫作不利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4.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程序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5.被判定犯罪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由上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判刑依法进行复审。

  6.遇某一移徙工人或其一家庭成员经最终判决判定犯有刑事罪而其后因新的或新发现的案情确实表明审判不当时,其定罪被撤销或其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到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但经证明未知案情未能及时揭露应由其本人完全或部分负责者除外。

  7.对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已按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刑事程序经最终定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

第19条



  1.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于发生时依照国内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犯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任何刑事罪,也不得被加以重于犯罪时适用的刑罚。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规定应处以较轻的刑罚,则其应受益。

  2.在对某一移徙工人或其一家庭成员所犯刑事罪量刑时,应就该移徙工人的身份、尤其是有关其居住或工作的权利给予人道的考虑。

第20条



  1.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仅由于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被监禁。

  2.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仅由于未履行工作合同产生的义务,而被剥夺其居住许可或工作许可,或被驱逐出境,除非履行这种义务构成这种许可的一个条件。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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