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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c)作为投资者在非原籍国居住的人;

  (d)难民和无国籍的人,但有关缔约国的有关国家法律或对其生效

  的国际文书规定适用的情况除外;

  (e)学生和受训人员;

  (f)未获就业国接纳入境居住和从事有报酬活动的海员和近海装置上的工人。

第4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家庭成员"一词指移徙工人的已婚配偶或依照适用法律与其保持具有婚姻同等效力关系的人,以及他们的受抚养子女和经适用法律或有关国家间适用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所确认为家庭成员的其他受养人。

第5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a)如在就业国内依照该国法律和该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获准入境、逗留和从事有报酬活动,则视为有证件或身分正常;

  (b)如不符合本条(a)项所规定的条件,则视为没有证件或身分不正常。

第6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a)"原籍国",一词指当事人为其国民的国家;

  (b)"就业国"一词指视情形而定,移徙工人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活动的所在国家;

  (c)"过境国"一词指当事人前往就业国或从就业国前往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的任何旅途中所通过的任何国家。

第二部分 权利方面不歧视

第7条



  缔约国依照关于人权的各项国际文书,承担尊重并确保所有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分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或信念、政治见解或其他意见、民族、族裔或社会根源、国籍、年龄、经济地位、财产、婚姻状况、出身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任何区别。

第三部分 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

第8条



  1.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可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原籍国在内。除法律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不违反本公约本部分所承认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外,此项权利不要任何限制。

  2.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随时进入其原籍国并在其原籍国停留。

第9条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

第10条



  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应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第11条



  1.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被使为奴隶或受奴役。

  2.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3.在苦役监禁得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处罚的国家,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应视为排除按照主管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4.为本条的目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a)通常对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被拘禁的人或对从此种拘禁中有条件释放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劳务,非属本条第3款所述者;

  (b)在威胁社会生活或福祉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任何强制的劳务;

  (c)有关国家公民也需承担的属于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劳务。

第12条



  1.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这项权利应包括信仰或皈依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不论个别或是集体、公开或是私下,通过礼拜、虔守、举行仪式或传播教义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2.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受胁迫从而有损其信仰或皈依所选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3.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得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4.公约缔约国承允尊重至少有一方为移徙工人的父母和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确保他们的子女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13条



  1.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2.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表达意见的自由;这项权利应包括通过不论是采取口头、书面或印刷方式、以艺术形式或通过他们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其行使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b)保护有关国家的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c)防止任何战争宣传;

  (d)防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而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行为。

第14条



  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隐私、家庭、住宅、通信或其他联系,不应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受非法攻击。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法律保护,不受此种干涉或攻击。

第15条



  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论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不应被任意剥夺。在根据就业国现行法律,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被没收时,当事人应有权获得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第16条



  1.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2.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有权受到国家的有效保护,以免遭到无论公务人员或个人、团体或机构施以暴力、身体伤害、威胁和恫吓。

  3.执法人员对移徙工人或其家庭成员身分的任何核查,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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