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议定书
(2008年7月1日生效)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签署之时,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同意下述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一条
投资收益和再投资应当享有和投资同等的保护。
关于第二条和第三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不适用于:
(一)在其领土内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
(二)对第(一)项所述的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
(三)对第(一)项所述的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正,只要这种修正不增加该措施在修正前存在的不符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采取所有适宜措施逐渐消除这些不符措施。
二、第三条并不要求缔约一方有将其依照税法只给予住所在本国境内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免税或减税待遇,扩大到住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者的义务。
关于第六条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本协定第六条第一款所指的转移,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汇兑管制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手续。
二、该手续不应解释为规避本协定中缔约方的承诺和义务的方式。
三、在履行转移手续一般所需时间内完成的转移,应被视为第六条第三款所指的“没有迟延”。上述期间应从具有全部必需文件的相关要求被提交之日开始,并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缔约一方在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在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作为国际货币基金协议的缔约方所作出的承诺采取管理措施。
关于第九条
西班牙王国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明,其要求有关的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之前应当用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行政复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完成该程序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由双方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 工业旅游贸易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