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同意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广泛的司法协助和合作。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民事包括劳动法事项。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本条约规定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或者司法外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以及仲裁裁决;
(四)交换法律资料;
(五)不违反被请求方国内法的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
第三条 司法保护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二、一方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该人是外国人或者在其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居所而要求该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四条 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
二、申请获得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一方主管机关出具关于该人财产状况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双方境内均无住所和居所,可以由该人国籍所属一方的外交或者领事机关出具或者确认有关该事项的证明。
三、负责对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五条 中央机关
一、为实现本条约的目标,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相互合作,并促进两国主管机关之间的合作。
二、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在相互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中央机关直接进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