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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中非共和国工作,科别及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互相学习和交流,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但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吉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赠送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根据中非方的价格政策规定,中国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可由医院统一向病人收取门诊、各项检查、手术等费用和出售中国药品,所得收入70%用于购买中国药品和器械,30%用于医院运行和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收费的管理办法将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制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班吉。
  第六条 中方承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中非期间的工资、办公费、交通车辆及其油料和维修;中方承担医疗队员出国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以及给医疗队员派遣单位的补偿费。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中非方的法律。
  第九条 中非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所需的药品、器械及设备,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第十条 中非方同意免除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物资的所有海关税及其他税收,免收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一切捐税(包括购买燃油,电器和其他物资),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并承担水电费、看门人的工资和司机的工资。中非方应保证中国医疗队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医疗队员意外伤亡,中非方应积极救治和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如医疗队员因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中非方应根据当地法律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适当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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