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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协定(内蒙古贫困地区农村综合开发项目)

  4.1 包含在项目建设内容D中的模块13(村级发展基金)应在县项目办的协调下由县扶贫办和乡镇项目办执行。县扶贫办应负责根据《项目实施手册》规定的标准选择自然村、建立村级发展基金。《项目实施手册》中描述了村级发展基金资助的合格活动及标准。

Ⅱ.补充约文

  1、性别关注:项目战略旨在确保以性别平等的方式按照下列方法参与项目活动:
  (a)在每个模块中,应确定妇女参与的量化目标,而实施模块时应考虑妇女参与项目活动的潜力和面临的限制因素。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妇女在受益人中的最低比例不得少于50%;
  (b)本项目包括策略性支持妇女模块,该模块将推动创收活动、小额信贷、培训以及社会经济权利;
  (c)村级参与式计划方法应确保项目重点能够反映女性和男性的利益和需求;
  (d)村级信贷基金应由特定的村级信贷委员会负责管理,村级信贷委员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
  (e)在项目领导小组中妇联与其他成员机构拥有同等地位,项目领导小组应确保性别平等意识,并对各级妇联提供机构支持。这一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是项目监督的重点内容。
  (f)各级项目办的妇女发展人员应为一位妇联的高级职员。
  2、有害生物治理:根据《通则》第7.15款(环境因素)的环保要求,项目各方应注重对有害生物的治理,为此,借款人应遵守联合国国际粮农组织《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随时修订)的原则,以确保本项目采购的农药不包含任何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农药分级标准(随时修订)中的极度危险(Ⅰa级)和高度危险(Ⅰb级)的农药剂型。
  3、项目人员的保险:借款人应按其国内惯例为项目人员投保医疗和意外伤害险
  4、配套资金:借款人应确保自治区、盟、县和农村信用联社提供充足的配套资金,并且每一份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均应清晰地反映此类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5、项目车辆与其他设备的使用:借款人应确保本项目所采购的所有车辆与设备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中预测的数量分配到各个实施机构。
  6、欺诈与腐败: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基金关于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欺诈和(或)腐败现象。

  附件4:
采购

A部分 总则

  1、款资助的货物、土建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应遵循基金执董会于2004年批复的《采购指南》的相关规定,该《采购指南》可由基金随时进行修订。如果《采购指南》的任何规定与本附件不符,则以后者(本附件)为准。
  2、在可能的范围内,货物、土建工程和咨询服务尽量合并成适合招标大小的一揽子,以便更好地采用竞争性招标。
  3、在采购开始之前和以后每年,借款人应向基金提交一份《采购指南》附录1第1段描述的采购计划征得基金的同意。采购计划应具体说明每个合同包的采购方式、执行项目采购时所使用的上限、下限和优先选择的标准;采购计划还应明确说明基金在《采购指南》中列出的关于采购方式的附加要求。

B部分 货物与土建工程的采购

  4、允许使用的货物与土建工程的采购方式如下:
  1)国内竞争性招标(NCB)
  2)国内采购(NS)
  3)直接采购(DC)

C部分 咨询服务的采购

  5、允许使用的咨询服务的采购方式如下:
  1)以品质和成本为基础的选择(QCBS)
  2)以咨询专家资质为基础的选择(SBCQ)
  3)单一来源选择(SSS)
  4)独立咨询专家选择(SIC)

D部分 优惠的要求

  6、在利用贷款采购货物与土建工程时,借款国可根据《采购指南》第55-59段(国内优惠)的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采购计划和所有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说明允许给予的优惠范围、一份具有资格的标书所需要的材料和在标书评价与比较中所遵循的方法。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国籍不应构成其享有优惠资格的条件。

E部分 采购决定的审查

  7、任何金额在50000美元或以上的货物采购合同的授予应由基金进行事先审查。上述合同限额可在基金通知借款人后随时进行调整。
  8、任何金额在50000美元或以上的土建工程采购合同的授予应由基金进行事先审查。上述合同限额可在基金通知借款人后随时进行调整。
  9、上述第5段中提及的额度在20000美元或20000美元以上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授予须经基金的事先审查。上述合同限额可在基金通知借款人后随时进行调整。
  10、利用贷款采购货物、土建工程和服务的所有招标文件和合同应包括条款要求、投标商、供货商、合同商、分包商或咨询公司等内容,以便于基金检查他们的账目、记录以及其他与投递标书和履行合同有关的文件,并便于基金委派的审计员和调查员进行审计。该条款应要求投标商、供货商、合同商、分包商或咨询公司:(1)保留所有与农发基金项目有关的、并在完成相关的采购合同工程后连续三年的文件和记录。(2)按要求寄送任何为调查欺诈和腐败事件所需的文件及关于投标商、供货商、合同商、分包商或咨询公司的雇员或代理的可得性的文件,以回答那些审查或审计文件的基金人员或任何指定的审计员、调查员、代理或咨询专家提出的问题。如果投标商、供货商、合同商、分包商或咨询公司不服从基金的要求,或蓄意阻挠基金审查此类事件,基金,根据其独立见解,可根据其行政程序对投标商、供货商、合同商、分包商或咨询公司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施加处罚措施或实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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