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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协定(内蒙古贫困地区农村综合开发项目)

  注:协议签署当日汇率:1SDR=USD1.51788

  2、某些定义:附件2中的术语具有下列具体含义:
  “生产与市场链接”是指为实施附件1第5段所描述的与项目建设内容A-生产与市场链接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合格支出。
  “农村金融服务”是指为实施附件1第5段所描述的与项目建设内容C-农村金融服务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合格支出。
  “启动活动”是指类别Ⅰ和Ⅱ中的合格支出的最高额度为相当于700000美元的等值货币,根据《通则》第4.10款(合格支出),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所发生的费用。
  “策略性支持妇女”是指为实施附件1第5段所描述的与项目建设内容B-策略性支持妇女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合格支出。
  “培训、研讨会和考察”是指在类别Ⅱ项下,为项目建设内容A(生产与市场链接)、项目建设内容B(策略性支持妇女)、项目建设内容C(农村金融服务)、项目建设内容D(项目管理、参与和村级发展基金)的实施提供机构支持所发生的合格支出。
  “车辆与设备”是指在类别Ⅰ(车辆与设备)项下,为实施项目建设内容A(生产与市场链接)、项目建设内容B(策略性支持妇女)和项目建设内容D(项目管理、参与和村级发展基金)而发生的任何合格支出。
  3、最低提款额:根据第2.03款(b)段的规定,除回补专用账户外,基金要求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最低额度不得少于4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或基金随时调整的其他额度。
  4、费用报表:根据经证明的费用报表可从贷款账户中提款,该费用报表包含了本附件第1段贷款资金分配表中类别Ⅰ至Ⅴ项下所有的合格支出。对于额度低于50000美元或其他相应额度的合同,基金可随时调整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根据《通则》第4.07款(费用报表)和第10.03款(访问、检查和问询),证明此类支出的记录或单据无须向基金提交,但应由借款人保留以备基金代表检查。
  5、提款条件:(a)《项目实施手册》草本未获得基金批复之前不得进行提款;应向基金提交一份经项目领导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官员批复并证明完整属实、并被项目领导机构采用的《项目实施手册》副本。
  (b)对于与类别Ⅲ-B(策略性支持妇女)有关的费用不得提款,直到:
  (1)附件3第2.3段D部分规定的《县妇联补充协定》获得基金批复;
  (2)上述《县妇联补充协定》所涉及的《妇女小组小额信贷和妇女协会支持指导手册》已收到基金的不反对意见。
  (c)对于与类别Ⅲ-(c)(农村金融服务)有关的费用不得提款,直到附件3第3.2段D部分规定的《县农村信用社联社补充协定》草本获得基金的批复。

  附件3:
项目实施与补充协议

Ⅰ.项目实施

A、组织与管理

  1、项目领导机构
  1.1 名称:财政部,作为项目领导机构,应全面负责本项目,并确保通过自治区农牧业厅、盟/市农牧业局和县农牧业局根据补充协定实施本项目。
  1.2 补充协定:借款人,通过财政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一份协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应与本贷款协定相符,并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内蒙古自治区应宣布对附件1中所述的项目目标的承诺,并推动实现项目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应根据本协定执行项目。为此,内蒙古自治区应指定农牧业厅/局来协调项目活动的实施;
  (b)借款人应授权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和发展援助的国家惯例与程序接受贷款资金执行本项目;
  (c)内蒙古自治区应确保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和发展援助的国家惯例与程序,将贷款资金拨付到各级科技厅/局、农牧业厅/局、项目办和实施机构。
  1.2.1 借款人应向基金发送一份签署的补充协定,以征求基金的同意。
  2、项目领导小组(PLGs).
  2.1 成立: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应分别由地方政府首脑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组建项目领导小组,并负责项目的协调、准备和计划。
  2.2 组成:自治区、盟/市和旗/县项目领导小组由下列部门代表组成:财政厅/财政局、自治区发改委/盟市发改委、农牧业厅/农牧业局、扶贫办、妇联、信用联社、科技局、水利局、环保局和审计局的代表。每个项目领导小组应分别由各级授权代表担任组长。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应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乌兰察布市政府/县(旗)政府分管农业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旗)长担任,并由两位副组长协助工作。两位副组长中的一位由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担任,另一位由农牧业厅和农牧业局的副厅长、副局长担任。
  2.3 职责:项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总体监督各级项目办的运营;(2)协调参与项目实施的各个厅/局(部门);(3)审查和批复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年度进度报告、费用报表、提款申请书和年度审计报告;(4)落实配套资金。自治区、盟和旗县领导小组将定期或根据要求召开年度、半年度和季度工作会议检查项目进展。
  3、财政厅和财政局
  3.1 职责:财政厅和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1)负责管理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流向项目办和实施机构;
  (2)准备并提交提款申请书;
  (3)准备财务报表和报告(银行调节表)。
  4、项目管理办公室(P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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