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款 进度报告:借款人应促使自治区项目办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通则》第8.03款(进度报告)在每个报告期结束后不迟于10周之内向基金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第4.03款 中期评估:(a)借款人和基金应根据双方共同准备的任务大纲联合执行项目实施检查(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策略、模块方法、实施程序和单个模块的影响,并按需要建议提升改进实施方法或重新定位,以消除不利因素,实现项目目标。
(b)借款人应确保中期评估后所提出的建议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得以执行,并符合基金的要求。根据双方协商同意,上述建议可能导致贷款文件的修订。
第4.04款 完工报告:借款人应促使自治区项目办根据《通则》第8.04款(完工报告),在项目完工日期后不迟于6个月之内向基金提交完工报告。
第4.05款 评估:借款人和项目各方应根据《通则》第10.05款(项目评估)的要求,为基金在项目实施期间所执行的所有评估和检查提供便利。
第5条 财务报告
第5.01款 财务报表:借款人应促使自治区项目办根据《通则》第9.01款(财务记录)的要求,保留单独的账目和记录,并根据《通则》第9.02款的要求,准备每个财政年度关于项目运作、资金和费用支出的财务报表。自治区项目办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向基金提交上述财务报表。
第5.02款 审计报告:(a)在贷款生效后60天之内,借款人应在基金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委派独立的审计师(审计师是按照基金《项目审计指南(借款人使用)》所规定的程序和标准选出的)来审计第一个财政年度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报表。此后,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后不迟于90天之内,并在基金的事先同意下,借款人将确定审计师的任命或根据本段内容委派新的财政年度的独立审计师。
(b)借款人应促使自治区项目办准备一份由独立的审计师在每个财政年度按照国际审计标准和基金《项目审计指南(借款方使用)》(2003版)的规定来审计的与项目有关的综合财务报表。根据《通则》第9.03款的规定,《项目审计指南(借款方使用)》可随时修订,直到贷款关账日为止。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以外,审计师还应提供:(1)一份关于专用账户的操作和经证明的费用报表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书;(2)一封单独的管理函,说明会计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适用性。借款人应促使自治区项目办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向基金提交上述审计文件。借款人将促使自治区项目办在收到管理函之日后1个月之内向基金提交关于对管理函的复函。
第6条 基金的补救措施
第6.01款 基金暂停支付:(a)根据基金《通则》第12.01款,如果出现并持续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基金可全部或部分暂停借款人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1)未经基金的事先同意,补充协定或补充协定中的规定被放弃、中止、废止、修正或改动,且基金认为此类放弃、中止、废止、修正或改动已经或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2)基金已确定目标群体未充分获得应得的物质利益,或使目标群体以外的人受益,从而损害了目标群体的利益的。
(3)经与借款人协商,如果任何一条国家法律的废止、无效、中止、修改或其他变更对本协定的条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4)未经基金的事先同意,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采购计划或任何条款被违反、中止、修正或改动,且基金确定上述违反、中止、修正或改动已经或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5)基金通知借款人已获悉发生与项目有关的腐败或欺诈行为,借款人未能及时全面调查此类事件,或根据调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基金经商借款人,上述调查结果属实,借款人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令基金满意的补救措施的。
(6)未经基金的事先同意,《项目实施手册》或任何条款被违反、中止、废止、修正或改动,且基金确定上述违反、中止、修正或改动已经或可能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b)然而,根据第5.02款的要求,如果未能在规定的财务报告期内完成审计工作,基金将暂停借款人申请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第6.02款 取消:根据基金《通则》第12.01款,如果发生条款所述任一情况或中期检查建议终止本项目,基金可终止借款人申请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权利。
第6.03款 加速到期:根据基金《通则》第12.05款,如果出现所述任一情况,基金可宣布贷款本金余额、所有应计的和未付的服务费立即到期,应予偿还。
第6.04款 其他补救措施:本条款关于基金的补救措施不应限制或削弱基金《通则》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国家权力机构送交腐败和欺诈的投诉以寻求支持的权利。
第7条 生效
第7.01款 生效条件:根据《通则》第13条(生效与终止)规定,本贷款协定生效将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1)根据附件3第3.1段A部分的规定,正式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
(2)借款人应已经完成第1个项目年配套资金的预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