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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协定(内蒙古贫困地区农村综合开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项目贷款协定(内蒙古贫困地区农村综合开发项目)
(贷款号:740-CN)
(2008年2月12日签订)


项目贷款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于2007年2月12日签署了项目贷款协定
  鉴于,(A)如第2.01款所述,借款人已向基金申请贷款用于本协定附件1中所描述的项目,
  (B)项目将由基金直接管理,
  鉴于,基于以上和其他考虑,基金同意按本协定中的条款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总则

  第1.01款 通则:(a)以1998年12月2日的《农业发展融资通则》作为本协定的附属条款,该《通则》可随时进行修订,因此所有条款(无论是否在此明确提及)均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定如有条款与《通则》相抵触,以本协定条款为准,但协定条款不能因此而限制《通则》中的任一条款的一般原则。
  (b)基于本协定内容,对《通则》做了如下修改:
  (1)第3条不适用。
  (2)诸如“合作机构”、“基金与合作机构协商”及其他类似的表述均特指基金。
  (3)《通则》中所有提及“合作机构”之处均视为是指基金。
  第1.02款 定义:(a)无论本协定在何处使用,《通则》条款和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术语均具有其对应的含义。除非文件上下文另有要求。
  (b)按照本协定,
  “AB”:指借款人审计局。
  “AWPB”:指在一个特定的项目年中执行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如3.02款所述。
  “受益人”:指附件1中第2段所述,参与项目活动的目标群体中的一个人或一群人。
  “BEP”:指借款人的环境保护局。
  “BOAL”:指借款人的盟农牧业局和县农牧业局。
  “BOF”:指借款人的盟财政局和县财政局。
  “BOST”:指借款人的盟科技局和县科技局。
  “CBRC”:指中国银监会。
  “CNY”或“中国元”或“人民币”:指借款人货币。
  “CPMO”:指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如附件3第3段第1款所述。
  “日”:指一个项目年中的公历日。
  “DOAL”: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DOF”: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DRC”:指附件3第2段第A部分中所述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日期”:指基金认为第7.01款的条件完全满足后,基金向借款人发出生效通知的日期。
  “财政年度”: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IMAR”:指内蒙古自治区。
  “项目领导机构”:是指借款人财政部。
  “补充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3第1.3段A部分中所述的借款人与内蒙古自治区之间关于项目实施的协定。
  “贷款关账日期”:是指项目完工日期之后的6个月,或基金以通知形式告知借款人的稍后日期。
  “贷款支付货币”:是指美国的货币“美元”。
  “M&E”:指监测与评价。
  “MOF”:指借款人财政部。
  “PAO”:指借款人扶贫办。
  “PLG”:指附件3第2段A部分中所述的自治区/盟/县级领导小组。
  “PMOs”:指附件3第3段A部分中所述的自治区/盟/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PPMO”:指附件3第3段A部分中所述的盟项目管理办公室。
  “项目完工日期”:是指贷款生效日期的第六个年度,或基金以通知形式告知借款人的稍后日期。
  “项目实施手册”:指附件3的B部分中所述的项目实施手册。
  “项目年”:指(1)自项目生效日期起至当年12月31日的期间,和(2)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的期间,或项目完工日期。
  “采购计划”:指项目实施最初十八个月的采购计划,可根据本协定第3.02(a)款定期进行更新,以满足继最初十八个月之后的每个十八个月的采购需求。
  “RCC”: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RCCU”: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
  “RCCU补充贷款协定”:指根据附件3第3.2段C部分中所述,由每个项目县的财政局和每个县执行农村金融服务模块的信用联社之间签署的协定。
  “RIMS”:指结果和影响监测系统。
  “RPMO”:指附件3第3段A部分中所述的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
  “补充协定”:指附件3A和C部分中所述的任何协定。
  “TPO”:指附件3第4段A部分中所述的乡镇项目办。
  “US Dollars”或“USD”:指美国货币“美元”。
  “VIG”:指附件3第5段A部分中所述的村级实施小组。
  “VIP”:指附件3第5.2段A部分中所述的村级发展计划。
  “WCB”:指借款人水利局。
  “WF”:指妇联。
  第1.03款 参考与标题:除非另有所指,本协议中的条、款或附件中的参考均指本协定的条、款或附件。这些描述性的标题均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1.04款 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全权负责按时履行基金所规定的所有义务。项目领导机构和其他项目各方为借款人独立法人,本协定所涉及的项目各方的义务将被视为借款人的义务,以确保项目各方能够按时履行义务。项目各方对本协定所述义务的接受将不会影响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2条 贷款

  第2.01款 贷款:基金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本金19,100,000个特别提款权(SDR19,100,000)的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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