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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挪威王国外交部气候变化合作与对话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挪威王国外交部气候变化合作与对话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挪威王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希望促进两国友谊,并加强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双边合作;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挪威王国石油和能源部于2006年9月27日在奥斯陆签署的《关于促进两国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双方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于2007年3月2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制订中国省级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建议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认识到需要加强国际气候变化合作,强调保持持久和深入对话的重要性,并同意加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领域:
  (一)提高能效和可再生能源;
  (二)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三)清洁发展机制;
  (四)碳捕获和存储;
  (五)能力建设;
  (六)开展科学合作,特别是评估和发展双方现有的气候科学合作,并开展气候友好型技术的联合研究;
  (七)着眼于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技术转让。
  涉及以上一个领域或多个领域的现有的和新的合作协议将作为此框架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 
  双方表示,愿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中开展合作,并将该合作作为本框架协议下合作的一部分。双方同意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参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并同意通过提供国内政策法规及项目机会等相关信息,推动该合作。
  第四条 
  双方在此框架协议下的合作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技术、经验、实践、信息和文件的交流;
  (二)专家、学者和代表团的互访;
  (三)共同组织由有关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参与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会议。
  第五条 
  本框架协议的执行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挪威王国外交部。双方应各指派一名司级官员作为协调员,负责确定和协调本框架协议下各项合作活动的相关主管机构。双方同意,在中国和挪威轮流进行年度会谈。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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