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力求建立和发展双方海关当局间的合作和互助关系;
愿意通过双方海关当局的合作,促进两个国家间人员和货物的往来;
认识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损于双方的社会、经济和财税利益;
确信双方海关当局的合作能更有效地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注意到双方已经接受或适用的国际公约所赋予的义务;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法”系指明确由海关负责执行的有关货物,包括但不仅限于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进口、出口、移动或储存的法律或法规的条款,以及由海关根据法定权力制定的任何规章;
(二)“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系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税关总局;
(三)“违反海关法行为”系指任何既遂或未遂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四)“人”系指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条 协定的范围
一、双方海关当局应根据本协定规定及本国法律,在双方均有授权的领域及权限范围内给予互助。
二、双方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通过各自海关当局在防止、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方面相互给予互助。
三、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海关手续的简化
为了加快两国间货物通关流程,双方应经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简化海关手续。
第四条 情报的提供
双方海关当局应主动或应请求相互提供有助于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情报,特别是与毒品、精神药物、武器、弹药、炸药,以及具有历史、艺术、文化和考古价值的物品有关的情报。
第五条 信息交流
双方海关当局应定期或经请求交换下列信息:
(一)准确计征关税和进出口税费的信息;
(二)双边贸易统计数据;
(三)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监管方法;
(四)违反海关法行为主要及新手段,调查、打击上述行为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