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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

  3、根据本协定的规定进行公开发行和准备的所有版权作品的副本应注明作者的姓名或笔名,除非作者(们)明确拒绝署名。副本也应明示双方和(或)他们的代表和(或)机构所提供的合作和支持。
  三、保密信息
  (一)文件保密信息
  1、每一方或其参加者应在尽可能早的时间里,最好在TMP中,尤其通过考虑下述标准来明确希望保密的与本协定相关的信息:
  (1)信息的保密性,即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精确配置或汇集,不被行业专家普遍了解,或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轻易获得,
  (2)由于对第三方保密性使信息具有的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3)信息的以前保护,即对信息已进行合法控制的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维持该信息的保密性;
  双方及其参加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意,除非另有表示,在根据本协定进行的联合研究过程中所提供、交流和创建的信息不得全部或部分公开;
  2、每一方应确保本协定所规定的保密信息及其随后的特许性质易于被另一方识别,例如通过一个适当的标记和限制性的图例。这也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复制的任何上述信息;
  收到本协定下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尊重其特许性质。当所有者对行业专家不作限制地公开信息时,这些限制应自动终止;
  3、根据本协定交流的保密信息可以由接受方发布给接受方的内部人员或雇佣人员,及接受方内为正在进行的联合研究的具体目的而获授权的其它相关部门或机构,条件是任何被如此发布的保密信息应遵照一个保密特别协议并易于识别,如上所规定;
  4、在事先获得保密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接受方可以在超出第三款规定的更大范围内发布该保密信息。双方应联合制定申请和获得这种更广泛地发布信息的事先书面同意的程序,每一方根据各自国内政策、法规和法律许可的程度来准予这种批准。
  (二)非文件的保密信息
  根据本协定安排的研讨会和其它会议所提供的非文件的保密或其它秘密或特许信息,或从工作人员的附属物、设施的使用、或联合项目中产生的信息,应由双方或其参加者根据本附件中针对文件信息的原则加以处理,但条件是这个保密或秘密或特许信息的接受者已经认识到当时交流的信息的保密特性。
  (三)控制
  每一方应努力确保各自在本协定下收到的保密信息能按规定得到控制。如果一方意识到将被,或将合理地被,认为不能满足第一、二款中关于不发布的规定,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后双方应进行协商,以确定适当的行动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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