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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平利用核能研发合作协定

  以下代表经双方各自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2008年4月2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代表              代表

     万钢             J. Potocnik

  附件一:
本协议下联合研究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分配的指导原则

  一、权利的所有权、分配和应用
  (一)本附件适用于本协定的联合研究活动,但双方另有协议除外。参加者应联合制定关于在联合研究中获得的信息和知识产权(以下称知识活动成果(RIA))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包括出版)的技术管理计划(TMP)。双方应在缔结与TMP相关的具体研发合作合同之前批准TMP。TMP的制定应考虑到联合研究的目的,参加者的相对贡献,各地签发许可证的特性或具体使用领域的特性,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要求,以及参加者认为适当的其它因素。在联合TMP中也应规定本协定下的访问研究人员在RIA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通过联合研究所获得的,但未在TMP中谈及的RIA应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TMP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出现分歧,此类RIA应归所有参加RIA联合研究的各方共同所有。本规定适用的每一名参加者应有权使用此类RIA进行自己的商业拓展,且不受地域限制。
  (三)每一方应确保另一方及其参加者享有根据这些原则分配给他们的RIA的权利。
  (四)尽管在本协定的相关领域保持竞争关系,但每一方都应尽力确保依照本协定和据此制定的安排所享有的权利应用应特别鼓励:
  1、本协定下获得的、合法公开的、或合法可供使用的信息的发布和使用;
  2、采用和执行国际技术标准。
  二、版权作品
  (一)属于双方或其参加者的版权应遵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法案)进行处理。
  (二)如果不妨碍本附件第三部分的规定,除非在TMP中另有协议,否则研究成果应由参与联合研究的双方或参加者共同发表。根据上述总则,下述程序应予以适用:
  1、如果一方或其参加者发表了与本协定相关的联合研究成果的科技杂志、文章、报告、书籍,包括音像制品和软件,另一方或其参加者应在全球范围内被授予一个非独有的、不能取消的、免版税的许可,以便能翻译、复制、改编、转让和公开发行这些成果;
  2、双方应确保本协定下的联合研究所产生的、由独立出版商出版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文学作品得到尽可能广泛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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