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
一、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和促进在核能和平、非爆炸和非军事应用方面进行研发合作,以便加强中国与共同体之间的全面合作关系。
二、本协定的目标是促进中国与共同体之间的研发合作,尤其是促进中国研究实体参加在相关的共同体研究框架计划下开展的研究项目,并确保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研究实体能互惠地参加类似领域中的中国项目。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双方”是指中国政府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一方”是指“双方”中的一个。
(二)“共同体”是指:
1、按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所创建的法人;以及
2、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所适用的领土范围。
(三)“合作活动”是指双方根据本协定实施或支持的任何活动,包括联合研究。
(四)“信息”是指联合研究产生的科学或技术数据、成果或研究与发展方法,以及参加者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数据,如果必要,包括双方认为必要的数据。
(五)“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六)“联合研究”是指在有或没有一方或双方的资金支持下实施、有来自中国和共同体的参加者合作参加、并被双方或双方的执行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技术组织和机构以书面形式指定的研究或技术研发。在资金仅由一方提供的情况下,相应的研究或技术开发由资金提供方和该项目的参加者来指定。
(七)“参加者”或“研究实体”是指在中国或共同体境内参加合作活动的任何法人或个人、任何研究院所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或公司,包括双方本身。
(八)“知识活动成果”是指信息和(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原则
合作活动必须基于下列原则进行:
(一)利益总体均衡基础上的互利;
(二)对等参加由每一方实施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三)及时交流可能影响合作活动参加者行动的信息;
(四)对知识产权给予有效保护,并进行公平的分享。
第四条 研发合作活动的领域
一、根据本协定实施的合作可以涵盖,为《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第七条规定的核研究与培训活动而制定的共同体框架计划中所包含的一切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以下称“研发”,以及中国在相应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一切类似研发活动。
二、本协定规定的合作必须在每一方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实施,可包括下列研发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