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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及其运作的协定

  (b)鼓励国际政府与非政府金融机构以及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向中心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为中心提出可行的项目建议,并促进与中心职能有关的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
  (c)向中心提供国际地球科学计划出版物和其他有关资料,并通过国际地球科学计划网站、简报和现有的其他机制传播有关中心活动的信息;
  (d)酌情参加中心举办的各类科学、组织和培训会议;
  (e)只对中心被认为是符合教科文组织计划优先事项的具体活动提供资助,而且这种资助必须在教科文组织计划与预算中做出安排。教科文组织不提供用于行政或机构目的的资助。
  3.在上述所有情况下,这种赞助均应在教科文组织的计划与预算中作出规定。
  第ⅩⅥ条-责任
  由于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教科文组织,故教科文组织对中心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无论是财务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义务,但在本协定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ⅩⅦ条-评估
  1.教科文组织可随时对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便核查:
  (a)中心是否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b)中心实际开展的活动是否与本协定所述活动相符。
  2.教科文组织应同意尽快向中国政府提交所作评估的报告。
  3.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政府有权根据评估的结果解除本协定或修改其内容。
  第ⅩⅧ条-教科文组织名称和标识的使用
  1.中心可提及它与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因此,它可以在其名称前注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
  2.中心受权按照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中心的公文抬头和文件中使用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及其变体。
  第ⅩⅨ条-生效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签字,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照会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业已履行中国国内法和教科文组织内部规定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后,即行生效。收到最后一份通知书的日期被视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第ⅩⅩ条-期限
  本协定从生效日起算,有效期为六(6)年,可自动延期。
  第ⅩⅪ条-最后条款
  1.尽管有上述规定,教科文组织和中国政府均可书面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协定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90〕天终止。然而,协定的解除不得影响本协定设定的和双方商定的、在上述通知之日尚未履行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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