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按照理事会确定的计划和指示管理中心;
(b)在法律事务中作为中心的代表,代表中心履行一切必要的法律行为;
(c)为中心起草计划与预算草案及需要提交理事会的一切报告;
(d)执行中心的正常计划及财务计划;
(e)贯彻人力资源政策及规划。
3.中心主任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应与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以及中国国际地球科学计划科学委员会和主席团磋商。
4.中心主任可以建立咨询部门并决定它们的职责及运作程序。
第ⅩⅢ条-中国政府的支持
1.中国政府应根据本国法律条例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中心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中国政府应为中心计划和活动的实施提供资金。中国政府应承担房屋维护的全部费用,并提供履行中心职能所需的行政和技术人员。
2.中心的活动将由下列资金来源资助:
(a)中国政府依照有关条例提供的、已列入国家科学预算的捐款;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预算中预计为此目的提供的捐款;
(c)教科文组织按照其理事机构关于教科文组织计划与预算的相关决定提供的捐款;
(d)参与该中心活动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捐款;
(e)中心在中国地质调查局有关岩漠化治理和地下水资源开发计划和项目的拟订、评估、咨询和其他相关活动中所提供的研究项目开发或服务所获得的款项;
(f)符合现行法律并为该中心接受的其他捐赠、馈赠或遗赠。
3.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将相互合作,为中心的活动筹集额外的预算外资金。
4.向中心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ⅩⅣ条-其他条件
1.教科文组织的援助并不妨碍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其他机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不管是单方面行动还是依据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定)另外提供的援助,或是接收私人基金会另外提供的援助。
2.中国政府应将上段提到的援助通知教科文组织并征求其意见。
第ⅩⅤ条-教科文组织的支持
1.教科文组织应依据本组织的战略目标,为制定中心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计划提供咨询建议。
2.教科文组织保证:
(a)依照国际地球科学计划理事会的相关政策,指派中心实施其正常双年度预算和计划范围内约定的与水和生态系统有关的活动,尤其是有利于巩固中心初创时期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