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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及其运作的协定

  (a)中国政府的代表一名或其指定的代表;
  (b)根据上述第Ⅲ条第2段的规定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了通知的为数有限的会员国的代表,以便尽可能确保公平的地理代表性;
  (c)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代表一名。
  4.理事会将:
  (a)审批机构/中心的中、长期计划;
  (b)审批机构/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包括人员编制表;
  (c)审议机构/中心主任提交的年度报告;
  (d)颁布规章条例,确定机构/中心的财务、行政和人员管理办法;
  (e)对地区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参与机构/中心工作的事宜做出决定。
  5.理事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首次会议的程序由中国政府和教科文组织确定。
  6.理事会应定期举行例会,至少每一日历年举行一次;根据理事会主席的倡议或应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或在一半以上理事的要求下,理事会主席可召开特别会议。
  7.理事会应确定中心内部评估的期限和指标,并指定评估人员。
  第Ⅹ条-研究部门
  1.中心的研究部门将开展现代岩溶学的实验和理论科学研究。
  2.研究部门的结构及职权范围将由中心主任确定。
  第Ⅺ条-秘书处
  1.中心的秘书处由中心主任和中心正常运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组成;
  2.主任由理事会主席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协商后任命;
  3.中心秘书处人员由中心主任与理事会协商后,从公认合格的人员中选拔任命。
  4.中心秘书处的工作及职责由中心主任确定。
  中心应聘用担任下列职务的工作人员:
  (a)教授;
  (b)副教授;
  (c)助理教授;
  (d)研究助理;
  (e)行政、技术和辅助人员。
  5.秘书处的其他人员可包括:
  (a)根据教科文组织的条例及其理事机构的决定,临时向中心派遣并由其安排使用的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
  (b)由主任根据理事会制定的程序任命的人员;
  (c)根据中国政府规定向中心提供的政府官员。
  第Ⅻ条-主任的职责
  1.中心主任应由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与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理事会协商后任命。主任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2.中心主任的职责应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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