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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中国桂林建立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国际岩溶研究中心及其运作的协定

  第Ⅳ条-协定的宗旨
  本协定的宗旨是确定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之间开展合作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由此产生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Ⅴ条-法人地位
  1.中心将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国家科研机构)的范围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和活动,作为中国地质科学院的国际机构之一。中心设在岩溶地质研究所内,其地址为:中国广西桂林七星路50号(邮编:541004)。
  2.本协定的各项条款也应构成中心章程的主要内容,而中心章程经适当变通后应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享有行使其职能所需的法人资格和法定能力,尤其是以下方面的能力:
  订立合同;
  提起诉讼;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第Ⅵ条-章程
  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条款:
  (i)按照国家法律赋予该中心法律地位,以及行使其职能、接受补助金、收取劳务费和获取一切必要手段所需的独立自主的法定能力;
  (ii)中心的管理结构应使教科文组织的代表能够参与其理事机构的工作。
  第Ⅶ条-目标与职能
  1.中心的目标为:
  (a)通过科学研究、出版活动和国际合作,促进岩溶动力学的发展;
  (b)促进国际合作与交往,为世界各地属于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计划、国际地质学联盟(IUGS)岩溶委员会以及国际水文地质学家协会(IAH)岩溶委员会范围内的机构搭建一个有关岩溶动力学、岩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信息交流平台;
  (c)提供咨询服务、技术信息和培训,为制定和实施新的岩漠化治理和生态恢复综合方案奠定基础;在岩溶动力学应用的范围内,提高社会(包括社会大众、非政府组织以及中央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对岩漠化综合治理方案的认识;
  (d)为岩溶动力系统理论的实施建立示范基地网,以提高表层岩溶和地下水资源的利用率,引起积极的社会经济反馈,并提供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
  (e)促进岩溶动力学、监测和建模系统、知识转让及其实施方面的先进科学研究,以保持脆弱的岩溶环境的良性生态循环,促进岩溶生态系统的治理与恢复,以及岩溶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中心的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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