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建立相互承认对方高等教育学位和学历的机制,可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两国之间的人员交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目的
一、本协议旨在促进相互承认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向学生颁发的学位。双方将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提供学位互认信息,并根据现有规定和做法提出具体建议。
二、双方指定机构须就各自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在提供高等教育以及双方学位和学历证书的可比性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两国之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由于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重大变化,丹方指定的机构将与中方指定机构一起,就中国最新承认的高等学校向丹麦高等学校提供相关信息。
四、相应地,中方指定的机构将与丹方指定机构一起,为中国高等学校提供丹麦最新承认的高等学校信息。
五、针对第三款和第四款,双方将分别提供最新承认的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国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名录以及具有专业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丹麦高等学校名录。相关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并定期更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中国,本协议涉及以下学位:
(一)学士学位(4年全日制学习)
(二)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外加2至3年硕士学习)
(三)博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外加2至3年硕士学习并加上3至4年博士学习,或获得学士学位外加5至6年博士学习)
二、在丹麦,本协议涉及以下学位
(一)职业教育学士学位(180-240 ECTS学分)①
注①:丹麦的一种学士学位,涉及护理、社会工作、工程、师资培训等专业领域。
(二)学士学位(180 ECTS 学分)
(三)硕士学位(KANDIDAT)(120 ECTS 学分)
(四)博士学位
三、双方尊重各自高等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的招生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双方指定的机构应在比较研究双方课程内容和学位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就两国专业学士、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之间的可比性提出建议。双方将在公平的基础上交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