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巴哈马国在香港临时开设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2008]部领字第580号)
巴哈马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哈马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98-08号照会,内容如下:
“巴哈马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巴哈马国政府确认,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巴哈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巴哈马国在香港临时开设名誉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哈马国在巴哈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闭馆期间临时开设名誉领事馆,领区范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哈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本协议将自巴哈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重新开馆之日起自动终止。巴哈马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亦自总领事馆重新开馆之日起自动撤销。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