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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铁道安全装备项目)


  附录5:
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的营运;其他事项

项目实施安排

  1.铁道部将是本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实施,并对项目管理、采购、提款和上报亚行等事宜进行协调。铁道部将适当聘请符合资格要求、具有丰富铁路工程、财务、管理经验和实施类似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经验的专业人员。

改革措施

  2.借款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继续实施国家铁路发展的“十一五”规划。

设备质量

  3.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和项目公司确保本项目下所采购和使用的设备符合借款人国家技术标准,同时施工监理、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的执行令人满意。

相关设施

  4.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确保项目设备运行所需的相关设施按时到位。

车辆供应

  5.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和项目公司为本项目铁路在任何时候的有效运营提供充足的车辆。

持续性

  6.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确保(a)为项目实施提供充足的配套资金和制度支持;(b)对项目设备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迅速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c)对于项目设备的长期运行和维护进行合理的预算分配。

反腐败措施

  7.鉴于亚行有义务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对项目负责并确保项目透明度,亚行将保留直接调查、或通过其代理人调查任何被控与本项目有关的腐败、欺诈、共谋和强迫行为。借款人应确保并促使铁道部确保利用亚行贷款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中均包括该条款,即规定了亚行审计和检查铁道部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承包商、供货商、咨询公司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记录和账目的权力。
  8.借款人应确保并促使铁道部确保:(i)为项目铁路的有效运营,建立监督机构以防止对业务不必要的干预,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本项目铁路的有效运营;(ii)在负责本项目招标和其他运营活动的办公室成立一个由铁道部监察部门官员组成的领导小组;(iii)对承包商涉及提款和结算方面的活动进行定期的检查。借款人也应敦促铁道部在必要的情况下与监察办公室召开联络会,对腐败、欺诈、共谋和强迫行为进行通报或提出警告。

项目实施监测和评估

  9.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i)以亚行可接受的方式建立项目实施监测系统;(ii)根据借款人和亚行商定的意见,为评价项目的实施所用的一套指标,而建立一套基线和目标值;(iii)在项目启动、项目竣工和竣工后三年后分别测量这些项目指标并报送亚行。

项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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