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支付日 分期偿还份额
(以%表示)
2013年6月15日 0.83
2013年12月15日 0.87
2014年6月15日 0.91
2014年12月15日 0.96
2015年6月15日 1.01
2015年12月15日 1.06
2016年6月15日 1.11
2016年12月15日 1.16
2017年6月15日 1.22
2017年12月15日 1.28
2018年6月15日 1.35
2018年12月15日 1.42
2019年6月15日 1.49
2019年12月15日 1.56
2020年6月15日 1.64
2020年12月15日 1.72
2021年6月15日 1.81
2021年12月15日 1.90
2022年6月15日 1.99
2022年12月15日 2.09
2023年6月15日 2.20
2023年12月15日 2.31
2024年6月15日 2.42
2024年12月15日 2.54
2025年6月15日 2.67
2025年12月15日 2.80
2026年6月15日 2.94
2026年12月15日 3.09
2027年6月15日 3.25
2027年12月15日 3.41
2028年6月15日 3.58
2028年12月15日 3.76
2029年6月15日 3.94
2029年12月15日 4.14
2030年6月15日 4.35
2030年12月15日 4.57
2031年6月15日 4.79
2031年12月15日 5.03
2032年6月15日 5.29
2032年12月15日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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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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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到第一个本金偿还日时贷款尚未全额提取,借款人在每一个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贷款本金额度则按以下方法确定:
(a)如在第一个本金偿还日已提取任何贷款额,借款人应根据本附录第1段的规定,偿还截止该日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
(b)在第一个本金偿还日之后提取的任何贷款额,应在该提款日之后的每一个本金偿还日偿还,其金额按亚行确定的方法计算,即每一期的提款金额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应为本附录第1段表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应偿还的比例(原定分期偿还份额),其分母为提款日或其之后的所有剩余本金偿还日的分期偿还份额之和。该偿还金额在必要时可进行调整,即扣除本附录第4段所提及的任何采用了货币转换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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