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3.01.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条款促使本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支出。
3.02.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支出以及在货物和咨询服务各项支出项目下不同类别间的贷款金额分配,均应符合本贷款协定附件的规定,此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协商修订。
3.0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录4的规定进行采购。若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实质上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同意的程序采购,或亚行对合同条款和条件不满意时,亚行可拒绝提供资金支付该合同。
3.04.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负责所有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仅限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3.05.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本项目下贷款不得用于工程采购。如果任何工程采购被认为是必要的,则应在采购计划中对采购方式和相关限额进行更新和规定。
3.06.根据《贷款规则》9.02款的规定,本贷款账户提款的关账日为2013年6月30日,或经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4.01.(a)借款人应促使铁道部按照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以及供水的实际要求,尽职尽责地、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实施和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责成履行本协定附录5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4.02.除提供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应和/或促使铁道部及时提供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
4.03.(a)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咨询专家和承包商的能力和资历被亚行所接受,并且以借款人和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予以聘用。
(b)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是根据借款人和亚行所接受的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程进度和施工方法予以执行。借款人应及时地按照亚行的合理要求向亚行提供或者促使有关方面提供上述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程进度及其后所做的任何实质性修改。
4.04.借款人应保证铁道部能按照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来实施和协调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的运营。
4.05.(a)在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应(i)建立或促使铁道部为该项目建立单独会计账目;(ii)上述会计账目和相关的会计报表每年应由外部的审计师遵循适当的审计标准审计,审计师的资历、经验和工作大纲应为亚行所接受;(iii)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最迟6个月内,向亚行提交经审计的账目和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的英文本(包括审计师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贷款协定中的财务契约的遵守情况及费用报表使用情况的意见);及(iv)随时向亚行提供合理要求的关于会计账目、财务报表和其他审计资料。
(b)在亚行要求下,借款人应根据第4.05(a)款的规定,随时能够让亚行在借款人所委托的审计人员的陪同下,对借款人或铁道部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事宜进行讨论,并授权和要求审计员代表参加亚行要求的讨论,除非铁道部或项目公司另行同意,该讨论必须有铁道部或项目公司的一位授权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