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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及综合性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6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八年一月十七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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