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5.支付中国医疗队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第六条
医院向病人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充药品和改善医院的工作条件,医院和中国医疗队按下列原则安排收入与直接成本的净差额:
净差额的45%以外汇形式用于购置中国药品和器械;
净差额的35%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医疗队员)的福利;
净差额的10%用于医院的维护;
净差额的10%上缴塞方政府。
医院院长和中国医疗队长按月向双方卫生部呈报财务报表。任何支出须双方负责人同意。订货单及其销售价由双方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承担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受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可回国、赴邻近国或在塞拉利昂休假一个月,也可由他们的配偶赴塞探亲。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规定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医疗队抵达塞拉利昂之日起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塞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需约10个月)。
本协议书于2007年8月10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的人员组成
普内科医生1人
普外科医生1人
麻醉师1人
妇产科医生1人
儿内科医生1人
五官科医生1人
眼科医生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