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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应塞方的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塞拉利昂工作,人数10人(包括1名厨师),专业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如果塞拉利昂医生需要,中国医生可在各自的专业、科室内培训塞拉利昂医生,以提高他们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弗里敦市Kingharman Road医院并最终将其服务延伸到各省。

第四条


  塞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所需的所有设施的费用以及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
  2.负责办理中方给中国医疗队提供的物资的海关手续并负担各种费用。
  3.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一名司机、一名保安并负担其费用。
  4.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回国休假或工作期满后回国时每人每次的20公斤超重行李费。
  5.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一切税款,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并为医疗队员或其家属(在赴塞探亲的情况下)办理出入境手续。
  6.负责处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因公伤亡问题和事务,并负担伤员的医疗费和死亡人员的丧葬费。队员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时,塞方将依据塞拉利昂法律给死伤者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抚恤金。

第五条


  中方责任:
  1.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塞拉利昂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塞拉利昂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中国医疗队驻地发电机油料费、办公费、必要的出差费、以及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境内电话费及医疗费等费用。
  2.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室内设施和生活用品,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弗里敦港,收货人为塞拉利昂卫生部转交中国医疗队。
  3.支付中国医疗队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住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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