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称“双方”)参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认识到加强人员交流和促进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对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合作及促进互惠关系的构筑具有重要意义,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相互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同意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北京设立并运营为实现第三条所规定的目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活动的文化中心(以下称“日本文化中心”),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日本国派遣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基金所赋予的与日本文化中心相关的任务的工作人员。
二、日本国政府在相互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称“文化部”)依照日本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东京设立并运营为实现第三条所规定的目的而在日本国开展活动的文化中心(以下称“中国文化中心”),并且依照日本国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为在日本国完成文化部所赋予的与中国文化中心相关的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基金与文化部根据对方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城市以外的城市分别设立日本文化中心和中国文化中心。
第二条
双方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各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日本文化中心、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中国文化中心以及该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日本文化中心和中国文化中心(以下总称“文化中心”)在本国的设立和其在运营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协助。
第三条
文化中心开展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促进文化、艺术、教育以及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通过向文化中心驻在国公众提供派遣国在这些领域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应服务,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发展两国友好关系。
第四条
双方认为文化中心与驻在国相关机构、团体及个人之间的合作有助于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
第五条
一、文化中心为实现第三条所规定的目的,根据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以下非营利活动:
(一)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电影放映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