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2008年至2010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两国政府1990年3月28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8年至2010年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1.双方互派-3-5人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一周。
2.双方互派-不超过20人的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为期不超过14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一美术或工艺品展览,随展2人,为期不超过14天。
4.双方互派-3-5人文化遗产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7天。
5.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6.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7.双方在对方国家互办电影展。
8.双方互派-3-4人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不超过10天。
9.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部门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0.双方鼓励两国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出版机构之间扩大合作,翻译和出版彼此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参加彼此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12.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部门开展人员交往、业务合作和节目交换。
13.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人员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举办交流活动。
第三条
15.双方互向对方国家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用于接受对方政府派遣的留学人员到接受国高等院校学习。每年互换的奖学金名额不超过25人(即每年在对方国家的留学人员总数不超过25人)。
16.双方派2名教育专家互访,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体系,为期不超过10天。
17.双方互派2名高校教师赴对方国家讲学。讲学期限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
19.双方鼓励本国学生到对方国家自费留学。
第四条
20.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贩卖对方民族文学和文化财产及珍宝,并尊重对方国家的版权法和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