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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交流协定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派遣方须至少提前3个月把根据本计划确定的人员(专家、研究人员、艺术家或小组)往访建议告知对方。
  二、该建议须说明:
  1.往访人员的有关资料和专业履历
  2.往访日期、停留时间和访问计划
  三、接受方须在访问开始前至少六(6)周时通知接受该建议,并确认访问开始日期。
  四、派遣方将在访问开始前至少三(3)周通知对方往访人员抵达确期与航班。

第二十七条


  一、双方将为人员交流和两国有关机构共同提议实施的项目提供方便并承诺根据各自财务许可程度负担费用的方式。
  二、每项交流的条件及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各案商定。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执行计划不排除开展双方均认为重要的文化、教育、青年、体育方面其它活动与交流的可能性。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推动个人和团组的相互访问以及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落实,并努力为这些互访和交流提供最优惠的条件。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本执行计划的实施,将成立一个由双方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以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并通过外交渠道的协调,在双方认为适合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会议。
  联合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监督该执行计划的正确执行。
  二、协调所有与本执行计划宗旨有关的活动、计划或特别行动,为这些活动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四、为实施本执行计划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如果需要,亦可提出相关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一、所有活动的协调均通过外交渠道进行。
  二、对本执行计划的解释与实施中出现的任何疑问、问题和困难,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本执行计划有效期可以通过双方经外交渠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延长到下一个执行计划签字为止。
  凡双方的经济代理人、组织或机构以本执行计划为基础业已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其条款有效期仍保留到该协议或合同终止之时。
  本执行计划于2008年3月1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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