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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交流协定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为使双方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更为有效,双方将委派有关部门推动两国关于教育体制和高等院校的重要信息与出版物的交流工作。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大学和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签署直接合作协议,以促进其教师、专家、学生、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举办讲座、开设课程和培训班。

第二十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中方向秘方提供1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秘方每年在华学生总数不超过10人,用于秘方派遣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中国的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学习。秘方向中方提供2人/年的奖学金名额,用于中方派遣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到秘鲁的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学习。双方按各自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奖学金生发放生活费。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执行计划生效前已在对方国家就读硕士、博士课程的人员可根据该课程开始时正在执行的计划中双方确定的原则继续其学习直到毕业。

第二十二条


  双方本着探讨可开展合作的领域以及青年交流可能性的愿望,将支持两国青年组织开展合作,以便交换信息与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秘鲁国家体育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合作协定》的规定鼓励体育运动领域的合作。双方将支持两国运动员、体育代表团、教练和专家之间开展的合作与交流,将支持两国运动员参加双边比赛,以及交换关于体育设施的信息和体育出版物。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将通过相应专门机构开展本计划上述文化、教育,青年各领域内的交流访问。每年各项访问时间的总和不超过十(10)周,每次访问在对方停留的时间不超过十四(14)天。

通则与财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派遣方须不迟于新学年开始之前6个月时向接受方送达奖学金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即中方奖学金申请人的材料不迟于11月30日送达秘方,秘方奖学金申请人的材料不迟于3月31日送达中方。
  二、接受方将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3个月内通知对方是否被录取。如申请人被录取,则同时告知录取学校名称和开学日期。派遣方将至少提前2周通知留学生抵达对方的确切日期。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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