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将鼓励在非专业艺术和民间传统文化领域开展合作,特别鼓励非专业团体根据组织者要求应邀参加国际文艺活动。此外,双方鼓励组织非专业的艺术、文化和民间传统艺术的展览和艺术节。
第十条
双方将鼓励少儿艺术领域的合作,特别鼓励少儿民间歌舞、音乐、戏剧团体和造型艺术参加国际活动。同样,双方将加强两国该领域有关机构和艺术教育领域的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音乐界独奏独唱艺术家和小组的交流,尤其是利用在对方周边地区巡演之机开展的交流,鼓励其参加在对方举办的艺术节和艺术比赛。
双方将为对方音乐专家就各自国家不同类型音乐的教学、研究、创作与表演举办讲座和报告以及开展科研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电影专业机构和协会参加对方组织的电影节并开展合作。双方根据对等原则组织互办电影周、互派电影代表团。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并以适当方式资助。双方鼓励本国出版机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十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以及大学图书馆之间开展直接合作。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包括:交流图书文献遗产的保存、修复与传播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本国研究对方文化的图书的创作与出版信息,交换并收藏上述图书原本或副本,交流关于各类文化表现形式的信息以及本国在研究对方文化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士的信息。为此,双方国家图书馆间可另签协议。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秘鲁国家档案馆之间的合作。该合作包括交流档案工作信息、专业出版物、微缩胶片以及根据双方兴趣制订的保存与修复历史和当代档案的计划。双方支持档案专业人员间的交流和互访。
第十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中有关教育、文化、科学、通讯的项目中进行合作。同时,双方将鼓励两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开展双边合作。
第十七条
双方将推动两国教育部之间发展关系,鼓励双方增加相互接触,以便通过交换专业与技术人员和教学信息以及两国政府教育代表团的互访使双方更好地了解对方教育体制现代化的进程。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