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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交流协定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交流协定之2008-2011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及促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的愿望,根据1986年11月4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协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承诺继续开展在《中秘两国政府关于保护和收复文化财产协定》的框架内业已开始进行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文化艺术领域内的相互接触并支持两国艺术家以及专业协会、文化艺术组织和机构间的直接合作,此外。双方将鼓励介绍对方的文学、音乐、戏剧和美术作品。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个人和艺术团体根据组织者的要求参加对方举办的重要音乐节和戏剧节,并支持艺术团体、组织和机构间的直接合作。同时,双方支持两国民间艺术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文学艺术界开展交流合作,介绍本国艺术家及艺术作品。为此,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将各派一5人艺术家代表团互访,同时支持两国画廊、博物馆以及其它美术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协会和文化机构在其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和文物保护与开发机构之间开展直接合作,比如举办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展览、示范班、培训班等。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将互派文物专家以开展该领域内的经验交流。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收藏机构之间的合作。双方将在保护和维护属于国家文化遗产的历史遗迹和自然名胜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在相关国际组织中,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品保护与修复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与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在各自领土内履行1886年9月8日在伯尔尼签署并于1974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署的《保护表演艺术家、音像出品人和广播电视组织公约》以及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保护音像出品人反对非法复制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方面开展合作,并支持两国出版界开展交流活动。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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