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二○○四年七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特签署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四至六人访问马里,为期一周。
(二)马里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四至六人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三)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赴马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四)马里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来华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五)双方互办艺术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六)双方将加强两国艺术家、文化部门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二、教育
(七)双方鼓励教育专家就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
(八)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九)双方鼓励两国有关部门和机构互设奖学金。
三、文物、图书馆和博物馆
(十)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景点和历史文物管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艺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管理等方面互换信息和互派专家。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及互派代表团和互换出版物。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派专家访问。
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新闻和出版部门开展人员交流与合作,鼓励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交流。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其他书籍。马方若翻译出版中方图书,中方可向马方出版单位适当提供翻译资助。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合作拍摄电影、电影拍摄技术人员交流等。
五、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