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工作期间,马方应依照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如医疗队员意外伤亡,马方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医疗队员因此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马方应根据当地法律给与死者家属或伤者适当补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开始。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满11个月后即享有1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累计享受休假。休假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可回国探亲,或由他们的家属到马达加斯加探亲。马方为每位队员(或其一名家属)提供1人次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并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方便。该笔款项由马方按如下方式汇入中方账户: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应遵守马方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尊重马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马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议定书,中方将在新议定书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须至少8个月。
本议定书于2008年3月31日在塔那那利佛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每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沃瑞棣 罗班松·让·路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驻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卫生、计划生育
特命全权大使 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及科别
马义奇医院:12人
队长兼内科1人 五官科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