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以下简称马方)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30人组成的医疗队(专业和人数详见附件)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医疗队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制定,报马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所收费用的30%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70%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负责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3.负责中国医疗队员往返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4.支付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和生活费;
5.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6.在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向医疗队员派出单位支付补偿费;
7.持续、定期向马方医务人员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承担上述中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的海关税及运输等一切间接税款,并办理在塔马塔夫港口的所有报关手续以及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办公费、医疗费和人身事故保险费;
4.负担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5.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在马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它事宜)和差旅费;
6.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回国每人40公斤超重行李费。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