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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当事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都应执行该裁决。
  第八条 担保与代位
  如缔约一方的法规包含一项对海外投资的担保,则在逐案审查后,该项担保应授予该缔约方国民或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或海域内做出的投资。
  只有在获得缔约另一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或海域内做出的投资方可获得前款所述的担保。
  如缔约一方,作为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或海域内的投资担保的结果,对其投资者进行了支付,则前述缔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享有相关国民或公司有关权力和行为的全面代位权。
  上述支付不影响担保受益人根据第七条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继续有关程序的权力,直至该程序的完成。
  第九条 特别约定
  构成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一项特别约定主体的投资,在不损害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应受该约定条款的管辖,前提是后者所含内容优于本协定的规定。即使特别约定导致国际仲裁的弃权或设定不同于本协定第七条规定的仲裁机构,本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应得到遵守。
  第十条 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
  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如争议自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邀请,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所述仲裁庭应按下述程序逐案设立:缔约各方应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根据合意任命一名第三国国民作为缔约双方选定的仲裁庭主席。所有仲裁员应自缔约一方通知缔约另一方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两个月内任命。
  如仲裁庭未能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组成,缔约双方又无其他约定,应提请联合国组织秘书长做出必要的任命。如秘书长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秘书长以外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最资深副秘书长做出必要的任命。
  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做出。该裁决应为终局的,并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
  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仲裁庭应对其裁决做出解释。除非仲裁庭在特殊情况下另行做出决定,包括仲裁员费用在内的法律费用应由缔约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一条 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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