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秘鲁共和国能源矿产部关于促进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秘鲁共和国能源矿产部关于促进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2008年3月19日)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秘鲁能源矿产部(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双方合作产生的共同利益,同意加强在能源和矿业领域的互利合作,尽力促进和便利中国企业在秘鲁能源和矿业领域的投资。
  一、双方认为促进和鼓励中国企业在秘鲁能源和矿业领域的投资具有战略意义。
  二、双方同意以下方面,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作为双方合作的主要内容:
  (一)石油天然气:
  1.加强两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信息的交流;
  2.加强两国有关石油天然气法律法规的交流,及时向对方通报最新变化;
  3.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
  4.对秘鲁拥有石油天然气储量潜力的沉积盆地,共同开展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并进行沉积盆地地质勘查;
  5.秘鲁能源矿产部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项目信息。相应地,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秘鲁能源矿产部推荐有竞争力、有信誉的中国企业。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在秘鲁开展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合作;
  6.鼓励有关大型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发项目的实施。
  (二)矿业:
  1.加强两国矿业发展信息的交流;
  2.加强两国有关矿业法律法规的交流,及时向对方通报最新变化;
  3.秘鲁能源矿产部向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项目信息。相应地,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秘鲁能源矿产部推荐有竞争力、有信誉的中国企业。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在秘鲁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矿产品销售及矿石处理厂建设等合作;
  4.共同开展秘鲁重点区域矿产资源的勘查;
  5.重点鼓励中国企业在秘鲁投资铜、钼、铅、锌、铁等矿产资源的开发,鼓励在当地开展矿石加工和冶炼活动;
  6.共同鼓励秘鲁有关大型矿业勘探和开发项目的实施;
  7.促进无烟煤的信息交流和研究。
  (三)合作期间双方确认的其它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事项。
  三、双方应为中国企业在秘鲁开展能源和矿业领域投资创造合适和必要的条件,并提供法律保障。
  四、双方将采取适当措施,确认并推动中国企业在秘鲁的投资合作项目,互通项目的相关进展和信息,适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