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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广州建造总领事馆馆舍使用地皮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泰王国在广州建造总领事馆馆舍使用地皮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方”)就中方在广州向泰方提供地皮建造总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中方将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赤岗领事馆区内编号为D-10、D-11,总面积为6389(陆仟叁佰捌拾玖)平方米的地皮提供给泰方,用于建造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馆舍。
  二、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上述地皮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泰方拥有该地皮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70年。期满前一年,泰方如希望继续使用上述地皮,应向中方提出申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可另签补充协议。

第二条


  一、泰方须根据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协商的价格,如期支付相关费用。若到期相关费用未付清,中方有权更改使用地皮的条件。
  二、泰方在付清上述费用后,方取得第一条第一款地皮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一、泰方可在第一条第一款地皮上建造下列建筑物:
  (一)总领事馆办公用房;
  (二)总领事官邸;
  (三)总领事馆馆员住房;
  (四)附属设施。
  二、在该地皮上由泰方投资建造的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泰方。

第四条


  上述第一条第一款地皮和第三条第一款所指建筑物仅由泰方专用于总领事馆馆舍,未经中方同意,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地皮及地上建筑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第五条


  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馆舍的建设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所指地皮及第三条第一款所指建筑物,中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对等原则,给予免征各种捐税的待遇,具体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条


  在协议期内,中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使用上述土地或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上述土地的,应至少提前一年通知泰方,并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另行免费提供一块同等面积和品质的地皮,作为泰方建筑馆舍之用。土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征得泰方同意,泰方不再支付新地皮的费用,该土地与原土地使用年限累计计算,至原使用期限期满止。土地上属泰方所有的房屋和设备,双方根据房屋及设备的实际情况商定合理的补偿费用,由使用土地方给予补偿。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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