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苏丹在广州设立领事馆的换文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丹共和国政府确认,苏丹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苏丹共和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丹共和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馆,领区为广东省、江西省、福建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苏丹共和国驻广州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九年三月十日于北京
(2009)部领字第137号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九年三月十日第SEB/5/6/GZ/106号照会,内容如下:
“苏丹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苏丹共和国政府确认,苏丹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苏丹共和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苏丹共和国在广州市设立领事馆,领区为广东省、江西省、福建省、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苏丹共和国驻广州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