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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CHI/ADM/4/35号照会,内容如下: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将其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不变,仍为福建省、湖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上海市。
  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为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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