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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政府关于塞舌尔驻香港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政府关于塞舌尔驻香港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的换文
([2009]照会第FAIC/SEB/330/02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塞舌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友好协商,就塞舌尔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扩大领区范围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塞舌尔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上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塞舌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九年二月三日于北京

(2009)部领字第118号

塞舌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塞舌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九年二月三日第FAIC/SEB/330/02031号照会,内容如下:
  “塞舌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塞舌尔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馆扩大领区范围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塞舌尔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领区扩大至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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