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塞内加尔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的换文
([2009]部领字第275号)
塞内加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塞内加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九年六月八日第021/ASB号照会,内容如下:
“塞内加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塞内加尔共和国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塞内加尔共和国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塞内加尔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塞内加尔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塞内加尔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塞内加尔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