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新潟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中国在新潟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2009]使办字第188号)


日本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向日本国外务省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潟总领事馆达成谅解如下:
  一、日本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新潟县新潟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潟总领事馆,领区为新潟县、山形县和福岛县。该总领事馆设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领区将不再包括新潟县、山形县和福岛县。该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后设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日本国政府将来适当时候在中国新设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日本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日本国的有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潟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