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使广大民众能够欣赏并合法接触中国的丰富文化遗产而准许以文化、教育和科学为目的的考古资料的国际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以如下方式推动此类交流:
(一)推动向美国各类博物馆长期借出重要考古物品,用于公开展览、教育及研究;
(二)提升与中国考古遗产相关的艺术史及其他人文等学术领域业已增加的机构间合作;
(三)促进中美相关机构在考古、艺术史、养护,博物馆策展实践和文化遗产管理领域的学生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四)为到中国进行考古研究所需许可证的签发提供便利。
八、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尽其最大努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保护中国文化遗产而采取措施的过程中,为给予技术援助提供便利;这些措施包括:拟订全国性保护策略、改善抢救性考古工作、加固和修复遗址/建筑物、增强博物馆保护和展出馆藏品的能力,以及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继续依法准许销售和出口某类文物,并为更多地合法提供这些文物探讨途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美国的博物馆依照本谅解备忘录将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某些考古物品,因而同意其博物馆也将同样不谋取原盗劫于中国大陆、后非法出口到国外的此类受限考古物品,除非卖方或捐助者提供从中国大陆合法出口的证据,或可核查的文件,证明该物品是在美国实施进口限制之前离开中国大陆的。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任何博物馆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收购品,且仅适用于依照本谅解备忘录所涉、从旧石器时代到唐代末(公元907年)代表中国文化遗产的各类考古物品,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设法改善其文物市场管理。
十二、两国政府同意,为了使美国的进口限制最有效地制止盗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努力加强亚洲的区域合作,以保护文化遗产;同时,为努力制止在中国的进一步盗劫,应寻求加强与其他进口国的进一步合作,对进口从中国盗劫的考古材料加以限制。
十三、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定期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供有关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情况的信息;同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酌情适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信息,以加强两国执行相关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能力,减少文化财产的非法贩运。
第三条
两国政府依照本谅解备忘录承担的义务和进行的活动应遵守本国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包括可使用的资金在内。
第四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