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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海关合作与行政互助的合作安排

  (一)就预防、发现、调查、惩处违反海关法行为提供互助;
  (二)为实施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便利;
  (三)在研究、制订、测试和评估新的海关程序,以及人员培训与交流和提供协助等方面开展合作;
  (四)如可能,在相关国际组织和论坛中进行合作,以改进海关技术,解决在海关管理、海关执法与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为达到本安排提出的目标,双方一致同意开展以下领域的合作:

执法

  第三条 双方将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在预防、发现和调查违反海关法行为以及计征关税和其他税款方面相互协助。
  第四条 双方依据第三条规定提供的任何协助均将依据各自国家法律提供。

信息交换

  第五条 任何依据本章节提供的信息及提供该信息的程序必须符合并受限于提供信息方国家所有与信息交换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被请求当局提出的与使用和披露所提供信息有关的任何告诫限定。
  第六条 双方应当快速及时地交换信息。

有助于适用和执行海关法的信息

  第七条 双方将应请求或主动互相提供有助于确保海关法正确适用,预防、发现、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信息。上述信息可包括:
  (一)已证明有效的新的执法技术;
  (二)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新动向、新手段和新方法;
  (三)已知的违反海关法行为标的货物及其运输、存储方法;
  (四)已知已经从事违反海关法行为或涉嫌将要从事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人员;
  (五)其他任何有助于双方为监管和便利贸易目的开展风险评估的信息。
  第八条 应请求,被请求当局将向请求当局提供以下信息:
  (一)向请求当局申报的官方文件是否真实;
  (二)进口至请求国境内的货物是否从被请求国境内合法出口,如果办理了海关手续,是何手续;
  (三)从请求国境内出口的货物是否合法进口至被请求国境内,如果办理了海关手续,是何手续。
  第九条 请求当局将在请求时详细说明已经采取或已试图采取的核查措施和请求提供信息的具体内容。

关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信息

  第十条 一方可应请求或主动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有合理理由确信与对方境内已经或将要发生的违反海关法行为有关的计划实施、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活动的信息。

信息的自动化交换

  第十一条 双方可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协商确定双边安排,在自动化的基础上交换本备忘录项下的信息。

特别信息要求

  第十二条 双方将应请求或主动互相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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